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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大连房产证拖延,契税新政实施,要补交契税?

我是2009年购买的我市普通商品房,并且当年已完成贷款,缴纳契税,缴纳维修基金等手续,但是因为开发商今年才办房产证,所以按照契税新政(二套房交3%契税),开发商让我补交契税,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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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目前我局未委托任何部门代收契税,以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纳契税的 依据。您在办理产权证时缴纳的契税,以办理时您的实际情况和当时适用相关政 策确定。如您已经按照办理时的政策缴纳的税款,不能够进行退税,建议您具体 查看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具体政策如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告》(大政发[2011]65 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连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凡同时符合住宅小 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 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 144万元套(含144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 非普通住房。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 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0月1 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 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契税税率为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 率征收契税。 根据大财法[2010]1083号文件规定,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 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 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规定,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存量房登记手 续的普通住房,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缴纳契税的,契税税率仍按原标准执 行,即个人购买普遍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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