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房产买卖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属于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请问,我们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还有【认购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利息怎么计算的,有没有法律规定。请指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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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得具体审查交易合约 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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