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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买下房屋(有土地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已入住一年,购房时已交付了50%的房款,约定两证本人是福建宁德

我于2014年买下房屋(有土地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已入住一年,购房时已交付了50%的房款,约定两证下来后再给予50%房款,现在房主说房产证办不下来,要求给予25%房款后当做无证房屋买卖,并签订土地契约和买卖合同,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我们之前付购房款的时候是和房主的委托人进行交接,并有提供收款收据(没有签合同)。现在房主说走法律程序的话也是我们吃亏,因为收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的,他有权利去法院起诉我们,说我们非法占有他的房屋,请问我们凭房主委托人的收据收据到走法院程序的话,效应大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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