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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个人所得税相关

我司差旅费办法规定:员工因公国内出差,每日补助50元,国外出差每日补助50美元,都主要用于出差期间餐补。具体报销时,在附了机票、住宿发票的差旅费报销单上,另增加补助50元(或50美元),该部分未附票据。 请问:以上补助是否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后附就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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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 热心网友

         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必须采取实报 实销方式;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 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对个人发生的差旅费和取得的差旅费津贴符合大地税发[2003]222号 文件第五条(即企业执行政府文件或自己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且无需到税务机关 备案)规定的,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其中差旅费必须采取实报实销方 式,应提供报销凭据;差旅费津贴可以为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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