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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求助本人是湖北恩施

问题1、——2012年8月,用自己的名子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由于开发商的问题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我目前只有一份2012年8月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和2014年6月份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问题2、——我想把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据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提取管理规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办理;2014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也可以凭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问题3、我的购房发票是在一年期以内,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的日期是2012年8月以超出了一年期以内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请问、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哪个更具有法律效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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