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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写明5月15号前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如果过了15号再去,算是违约吗?本人是广东佛山

二手房购房合同上其中一条上写着 按揭贷款:买方应于2016年5月15日前签订银行按揭贷款文件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协助买方办理按揭。 但是因为业主之前有套房刚卖了,要5月20号~5月25号左右才能出房产证,所以让我等他之前卖的房子出房产证后,再去搞按揭过户的事,但是如果等到5月25号,已经过了合同所写的“5月15号前签订银行按揭贷款文件”的时间,这样我算是违约吗?? 违约责任如下 1.违约逾期未超过10天,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每日按总成交价的1%想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违约方逾期超过10天仍未旅行的,守约方有权利选择以下任意一方式履行 (1)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和支付中介费 (2)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成交价1%支付违约金 请问我那个情况会造成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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