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诉讼期间房屋无法租赁损失及商品损失应由谁承担?
房屋在租赁过程中(2008.10.19至2009.10.19)2009年9月9日合同未到期,租赁方以门窗、地面、暖气损坏要求赔偿为由,强行终止合同,扣押商品。2009年10月9日承租方进行了合同违约诉讼,2013年3月29日判决书下达,租赁方败诉,赔偿承租方合同违约金。2012年5月22日,租赁方事后又对诉讼期间房屋无法出租(3年零5个月)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诉讼,合同到期后诉讼期间租赁方所产生的房屋不能租赁及承租方的商品报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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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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