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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吗?本人是北京朝阳区

我于6月21日与卖方签定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于购房商业贷款批贷函下发后办理过户手续,并未约定具体过户期限。后我的批贷函下来后,于7月31日卖方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卖方身份证件号码和房管局备案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差年龄那两位)房管局不予过户。当天我们口头协商同意让房主办理房产资料变更相关事宜后再过户,9月3日房主说已经办好,我们又到房管局过户,这次问题依然存在,还是不予过户。这种情况是否已算卖方违约?我可否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其支付违约金。如果后期卖方疏通号关系解决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要求过户,我拒绝是否造成违约?还是是合理的抗辩行为?     我看了一下主合同就是北京市建委统一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对卖方延期交房的违约有规定,但是在我们的补充协议里面有一条卖方的违约责任里有写,如果因卖方提供的过户证件不相符,不完整的情况下导致无法过户的,买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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