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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家是中山的,想了解下产权人过世,房产证怎么补办?

房子是我和弟弟的,但是当时办证时只写了弟弟的名字,但是现在弟弟已经过世了,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去加名和补办证?而且现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遗失了,要咋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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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产权证书丢失,按照规定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登报公告作废。因产权人去世,无人申请挂失手续,根据《继承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由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挂失,登报公告作废后,将产权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业已死亡或宣告死亡并遗留财产者)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按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所有的行为。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一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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