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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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租房政策,慢慢越来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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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抚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国有工业企业厂区内房屋除外)所有权人,将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收取租金的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 (二)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利用房屋以联营联销等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将房屋分割出租的; (四)其他出租行为。 第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土地、物价、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经产权人同意的; (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房屋租赁交易合同文本。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房屋租赁交易合同应当真实、详细,禁止租赁双方弄虚作假、隐瞒租金价格。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位置、面积、及设施情况; (三)房屋用途,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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