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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辽宁大连 这个协议签了过户后,甲方对方房子还有什么权利,尤其是第六条什么意思

甲方:3人(妹) 乙方:1人(兄) 丙方1人(乙方妻子) 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现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上述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予给乙方个人(由丙方无关)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配合乙方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但本协议继续有效且以本协议为准,在公证处的放弃声明只是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3、过户手续办理之后,乙方在有生之年房屋的产权必须是在自己的名下、不能过户和赠与任何人、如丙方与乙方离婚,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取得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4、房子过户手续办理之后,甲方再无房子的继承权。 5、该房长过户手续办理之后,乙方和丙方即放弃父亲过世后剩下的三万元遗产(其中包括丧葬费壹万伍仟元整。 6、以上条款是甲方放弃继承权之前跟乙方和丙方所签订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 7、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到该房屋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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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热心网友

    丙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可委托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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