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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是?.请高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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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热心网友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2〕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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