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 房产继承

1、夫妇一方(女)去世,生有一子。所生一子后送兄长抚养,几十年来再也未与生父继母共同生活过。后另一方(男)再婚后,有二子一女,并在再婚后分得男方祖产房产一处。几年后老夫妇对分得的祖产进行了翻建。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六年前,老夫妇二人共同签订协议,将这处房产给孙女继承,打印了一份协议,由老太的妹妹和妹夫做见证并签字。因老太太不识字,协议上只有老爷爷的签字。再婚所生的三个子女也都在协议上签字认可。请问此协议书是否有效。 2、三年前,老夫妇二人又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家中所有房产的分配作了规定,将上次协议中明确给孙女继承的那处房产在本协议书中仍然明确由孙女继承,其他二处房产二个儿子各继承一处,二老的养老送终由二个儿子负责。打印了一份协议,由老太的三妹妹和二妹的女婿做见证人并签字。因老爷爷有眼疾看不清写字、老太太不识字,二老人均盖章并按了手印。二个儿子也签了字。现二老人已去世,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前妻之子是否可以要求继承。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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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热心网友

    是有效的 如果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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