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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 房产继承问题

老人有一祖宅,生前曾明确表示,房子分给二个儿子,女儿没份。去世前的一年,还将旧房产证交于大儿子和二儿子,让他俩去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当时还请人来重新做过房屋测量。但后来因为需补交老房以前未交的税金过多,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可能需要花几万块钱,二儿子当时拿不出钱来,大儿子又不愿一人出钱办事,俩人都想着反正房子都是留给我们俩的,早办晚办是一样,所以过户的事当时就又放置一旁。 平时,老人生病大部份时候都是由二个儿子轮流照顾,老人的三个女儿平时也是说,儿子得了房产,老人应儿子管,她们不管,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女儿也几乎没照顾过,最多就去医院看看。一年后,老人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现在另外的三个女儿却来争要房产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如何分配? 可以说女儿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分给她们吗? 或者说老人生前就表示过房产不给女儿,是留给儿子的,而且还曾让儿子们去办过户。以此为由不给女儿分房产行得通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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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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