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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自景德镇事发在景德镇高新区吕蒙乡狗头山一块三分地上,在2006年左

事发在景德镇高新区吕蒙乡狗头山一块三分地上,在2006年左右有一位波阳人经人介绍在我家这块土地上做了茅草房、因为家人看其人为人忠厚加之比较穷,所以答应让其做房,转眼2012年景德镇市政因土地需要证用其土地,按其法律其房子有补偿,但其波阳人把其房字卖与他人(是我本村人),注明:(其买卖协议应该是2012年买的,但是买房人故意把买的时间写在2010年2月)我家不知道的情况下,波阳人获得9万,买房子的人也得到7万多,我家一分也没有,所以想问问这个情况,法律上有没打官司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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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e 热心网友

    请律师介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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