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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遗产继承

2012年3月,我与妹妹签署协议,内容是父亲同意之下,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妹妹的女儿,也就是我的外甥女。如果家父百年之后,房产将以当时的市场价均分。另外与我外甥女单独签了一份协议:变更后产权人与此方产继承无关。协议我妹妹和我外甥女都签字了,不过家父没有签字。 2012年7月,家父将房产以买卖的形式卖给了外甥女,只不过私底下外甥女和家父实际没有现金交易。 2013年2月,家父遗嘱关于房产叙述:身前房产已由XX和XX自行协议处理,我不持异议。 2013年4月,由于个人原因,问妹妹要了70W,有凭有据。 2014年9月,家父过世,追悼会后我和妹妹签署协议,妹妹同意按照最初协议,按照市场价给予我现金补偿。 现在问题是:妹妹反悔了,理由是房产早就是外甥女名下的产权。之前的70W就是现金补偿,不需要再给我钱。我想问的是,之前我和外甥女还有妹妹之间签的协议有效吗?追悼会之后的那份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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