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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南通 关于农村五保户的房产继承问题

周兆清系我父亲周永兴的伯父,1971年11月27日,因周兆清的房屋需要修缮,经周兆清与我父亲周永兴及周来香协商,由我父亲周永兴进行修缮,而房屋今后归我父亲所有。周兆清写下了书面凭证以确认该房屋产权归我父亲周永兴所有的事实。并在进养老院前我们一直尽着养膳义务, 后来,在2006年7月由于周兆清年迈且无子女奉养,与我父亲之间个性差异太大,经常闹矛盾,又有周围个别人挑拨使矛盾激化,只能进养老院,而进养老院需要经村委会的审批。要求周兆清必须将其房屋上交集体才能获批进入养老院,否则将不予批准。周兆清由于年迈且确实急需照料,迫于无奈签署了相关协议。现在周兆清己去世多年请问我们能否要回房产,或者讨回当时为其修缮房屋及养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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