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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共同在异地购房,父母在三明工作,子女在外地工作,为什么不能提取父母的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你好,是这么一个情况。本人在三明缴纳公积金,我和我女儿共同名义在厦门买房。由于该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我打算在三明提取公积金,以作为首付款。到三明办理的时候却被告知说,由于我和配偶都是三明工作的,厦门购房不能算作自住住房。我就不理解了,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此项规定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在这里并未限制自住住房必须在工作所在地,父母和子女共同在异地购房,父母在三明工作,子女在外地工作,为什么不能提取父母的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现在交通这么发达,我厦门州买了房,一样可以周末去厦门住,照样也是自住。而同样的情况,在莆田在福州等其他地区都可以支取公积金,这难道不是三明本地的霸王条款,土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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