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 公证处说法是否正确
老师我公公突然脑溢血去世,我们到县办理银行和房屋过户公证,且第一天公证处也向我们了解了公公婚姻情况,公证处说可以办理,给我们列出了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当我们把他们所需材料提交齐后,公证处突然对我公公婚姻提出异议。原因是公公第二段婚姻的妻子在和我公公结婚时带来了一个14岁和16岁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该和我老公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求我们将93年就和公公离婚二十几年杳无音信的二婚妻子孩子找到公证处来让他们承诺放弃财产继承。公证处告知只有再婚时对方所带子女未满十八岁,只要结婚一天便形成抚养关系,去世后都有继承权。按此逻辑,如果一个人带上未成年孩子和年龄大的结婚多次,那不是他(她)孩子可以继承很多人遗产了。请问公证处说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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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正确的 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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