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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我的行为属于违反(开府办2015年修定的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吗?

我于2009年租任生产队的鹅场(近大沙河水库边)养肉牛九头,当年政府还没有规定不准在大沙河周边养殖,我与生产队签定了合同,合同写明养殖,收押金2550元,每年2月15日交租金,到2024年到期,我每年都按期交了租金。2015年开平市政府发文件,不准在大沙河水库周边养殖,其他的养禽户早早已经收到搬迁的通知,而我一直都没接到通知。在2016年11月25日,环保部门突然到我场,叫我撤离,说我场是禁养区,我在此养牛已违反了2015年的环境保护条例。请问,我2009年签定的合同,写明养殖,又没到期,我的行为属于违反环境保户条例的规定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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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为什么你没有收到通知,合同与政策有冲突,应该以政策为主,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没有收到通知的原因是什么,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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