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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合理询问

第四条: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补充约定   双方同意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为买手人所购商品房预计交付时间。具体准确日期以出卖人《收房通知》为最终确认。如因政策变动、政府工作火重大活动等因素影响,出卖人需延时交楼时间的,不构成违约。 第七条:   出卖人队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较大变更的,出卖人应变更发生后30日内在签约地点公示。买受人不同意该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要求终止合同,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变更通告示只日30日内未做回复。视为买受人认可该兵更并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买受人选择终止合同并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接到买受人书面要求之日期60日内退回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买受人同意不再要求出卖人支付买受人银购房而参赛的其他一却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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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8 热心网友

    双方已经签订的,应按约定履行。 交付日期以出卖人通知为准的约定是不确定的约定,对买方是不利的,也可视为未约定;规划或设计变更应通知送达给买方,不能仅是公示,这对买方也是不利的。如果你还没签署可以提出这些异议,然后要求修改及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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