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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女于2016年5月在温州乐清市三中附近购买了一套87平米的商品房,办理温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已下发。

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她,可以领取住房补贴,按她的工作年限合计领取的金额为5400元,需要单位盖章同意。侄女在温州乐清市中医院急诊科上班,单位财务科科长说:医院规定住房补贴只能在退休或辞职时领取。我们想早日领住房补贴,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补贴相关文件可以提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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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公积金〔2011〕28号规定:“1、住房补贴资金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金和工龄住房补贴的缴存、提取、变更等相关业务。2、发放的职工补贴(一次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直接转入单位在温州乐清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账户。3、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单位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4、在新政策出台前,温州乐清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应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按照温公积金〔2010〕10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以,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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