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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新疆伊犁 公司不动产拆迁补偿

公司的法人股东违反程序召开股东会,在本人(持股40%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参会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股东会决议,与当地拆迁办签订不动产征收补偿协议,将公司不动产处分,其中厂房被拆迁,地皮被征收,自然人股东始终不知情,补偿款也由该法人股东收取。现公司已注销。请教本人如何通过诉讼维护个人合法利益,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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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热心网友

    可以委托专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来电详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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