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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在居间协议中约定

2016年7月28日,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甲方收到所有房款后,向乙方付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我方于12016年10月19号,提前将部分145万元交予对方,并留下3万元尾款交房后支付。(一共房款是148万)。16年8月1号,在正式合同中约定,2016年12月22号办理房屋交接,标志为我方收到房屋钥匙为标准,我方从2016年12月20开始,多次催交,但被告到现在还不肯交房。违约责任是甲方延迟交付房屋,每日付收到房款的5%。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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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 热心网友

    建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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