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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湖南长沙 集体农村土地征收

父母双亡,儿子非公务员,户口不在本村,在本乡镇同一办事处非农户口,土地一直由其叔叔代为耕种,除了祖宅无任何房产,现面临征收,村组未经本人同意将分配给父母的土地和补偿款平摊,征收款分四年发放,第一次发放并未将征收补偿款发放给儿子,并告知儿子非本村人员,不得享有征收补偿款。请问,第一父母双亡后,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未满,儿子是否具备合法继承的资格?第二,父母双亡后,儿子现在的户籍情况是否可以享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第三,本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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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热心网友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可以委托专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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