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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房屋产权过户

93年协议离婚,当年在城区政府颁发的离婚证,离婚证上将房屋分割给男方(无过错,且产权证名字为男方)(房产证为婚姻存续期间颁发,离婚时未更换)现在男方想将房屋更名为现在再婚妻子名下,房产处要求必须离婚妻子到场确认,方可更名过户。现在男方想根据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为由(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受法律约束、财产分割一年内可以反悔)但是现在已经23年了。男方想向房产处提出行政申请,要求不要女方到场其给更名。请问这么做合理合法吗?最合理应该怎么做?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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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就你所说的情况,是不可以的。 你好,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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