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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遗嘱继承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海之源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吴某,山东海之源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男,x年x月x日,汉族,住x市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丁某,山东海康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冷某,山东海康事务所 原审原告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市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原审原告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市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原审原告丙、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徐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某担任本案主审,与助理审判员王某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在一审中诉称,原告之母赵王氏生前位于胶州市某三里河房屋四间(房产证xxx)。2009年7月10日,赵王氏立下遗嘱,赵王氏去世后,赵王氏所有的上述四间房屋由赵王氏三子甲一人继承,但赵王氏去世以后,被告却将赵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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