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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未及时封存,现单位已此为由不补缴北京公积金是否合理

我是今年8月31日于原单位离职,并在9月12日入职新单位。新单位人事说,9 10两个月的公积金都未能做补缴手续,原因是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未作封存,新单位不能缴入。并且申明根据公司规定,由于这种个人原因,单位不予缴存,如果办理补缴手续,必须自己承担个人及单位的部分。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另外,如果追究责任,原单位未能及时封存是否应该受到追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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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2、您可以通过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公积金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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