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租房合同纠纷

您好,我是在长沙的一个工薪族,去年5月份,我在长沙南门口与别人合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是一年,其中一项注明了,房屋如提前退租,需缴纳剩余租期应交租金的百分之50作为违约金(合同是我和合租人一起签的),并和合租的人一共缴纳了1000元得押金,现在,还剩3个月,我要退房,并愿意交违约金,但是与我合租的人 他还要继续租那,我这三个月的房租是1200,房东要我个人缴纳剩余租期租金(整套房屋2400三个月)百分之50的违约金,就是1200元,当时合同是两个人一起签的,我认为我只要交我自己的应付租金(1200三个月)的百分之五十,不知道房东这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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