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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金华 遗产继承时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事情是这样的:最近我父亲在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遗产是我爷爷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这套房产是建于民国6年,是我爷爷在婚前所继承(继承的当时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证)。这套房产曾被政府侵占,后来于90年代归还,并制作了土地使用证(此时我爷爷已经结婚生子,土地证上仅有我爷爷一个人的名字)。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在我爷爷的其他子女办理放弃遗产继承申明的时候,当地公证处认定该遗产是我爷爷个人所有,并按照个人所有的情况书写了公证书。在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义乌的公证处认为土地证是91年办理,办理时间早于奶奶去世的时间93年,所以这个是爷爷奶奶夫妻共同所有的遗产。所以导致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没法继续办理。 我想问的是,这个房产实质上婚前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合理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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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热心网友

    这是可以按照法定的方式来办理继承的问题的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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