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于1988与前妻离婚,离婚前和前妻有一子一女,归前妻抚养。被继承人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和现任妻子共同生活,由于现任妻子因为一些原因被销户未能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有了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均为黑户,被继承人与现任妻子盖了一栋楼,由于现任妻子没有户口,房产归于被继承人名下,现任妻子的两个孩子均已成年,但是由于没有户口,两个孩子都找不到工作。同居生活持续到2014年现任妻子户口问题得以解决,与被继承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被继承人一直由现任妻子及其两个孩子照顾。被继承人与前妻的一子一女多年未曾与被继承人联系并且都已经结婚,并开了店,与被继承人住在同一条街,连结婚都未通知被继承人,并扬言被继承人要是去的话把他撵出去。现在却把现任妻子和两个孩子起诉了,要求分得房子加丧葬费3万元共计53万元。请问1: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是否拥有继承权。2:房子是否是被继承人与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3:被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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