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 遗产继承

我们兄妹六人因父母的房屋遗产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月31日达成了房屋分割协议的调解书,内容是"乙方(我是乙方)补偿给甲方毎人四万元,乙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清补偿款的,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如乙方付清补偿款后,甲方拒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甲方应自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签字前调解说签字后尽快去法院做司法确认.签字甲方有人不去法院作司法确认,半年后经协调甲方同意去了,到了区法院,法院说已经过了三十天之内司法确认的期限,要我们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改签字日期并写明房屋过户日期。我们按原调解书重签把日期改为2014年10月11日,并按法院要求加了一句“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在2015年1月31日完成。甲方有义务给乙方必要的协助”。拿这个调解书走区法院,法院却说不归他们管,要我们去人民调解委员会注册地的区法院,可是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注册地的区法院,法院说他们区法院没有遗产司法确认的业务。补偿款我已付清乙方两个人的了,当时调解说能进行司法确认可现在又不司法确认(有录音,并说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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