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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福建南平 再组建家庭下的异父异母间双方子女对对方父母的继承权问题

亲父母育有加上本人共两女,现母亲已故,父亲再婚,继母携带一子,继母竟然要求若我两姐妹以后都选择出嫁而不是有一人招人进门的形式(即使我们是选择出嫁后每个月给生活费赡养两人这种形式都不算),说是以后由她儿子赡养他们两个,继母她那边的财产自然不要想甚至连自己亲父亲这一方任何的继承我两姐妹都不能有(包括父母共同的一套房加其他东西,母亲过世后父亲另建的另外一栋--这一栋继母有出了一小部分的装修费用)请问这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两姐妹和那异父异母的那儿子关于这继父继母间都是怎样的一种继承比例?还有我两姐妹在什么情况下才是都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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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有权继承你母亲的遗产,你父亲的财产由你父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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