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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遗产继承的争议

事情如下:  在我奶奶去世后(2001年4月去世),我父亲与其他兄弟三人签署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由我父亲完成对我爷爷的生老病死送终,其他兄弟三人则承诺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并签字(但我父亲、爷爷均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只有其他兄弟三人签字了),协议签署1年后,我爷爷才去世了。 争议:现在房子要拆迁,涉及到补偿。    其他的三个兄弟认为:这个协议是在我爷爷去世前签署的,属于无效的。 原因如下: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他们三人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他们三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其三:当时爷爷健在,他却没有签字,我父亲也没有签字,协议的认可存在瑕疵   其四:即使协议有效,那么根据协议的约定,是对爷爷的养老送终,由我父亲完成,那么对于奶奶那份遗产,他们兄弟三人依旧有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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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热心网友

    需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建议能来电详谈。 协议有效,属于继承人处置自己要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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