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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福建南平 继承引发的官司

一男子有一套居住房,名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为了表示对妻子的爱意在房产证上写了妻子一人名字。后妻子病故,该男子为给妻子治病负债累累,其中就有该套住宅抵押欠银行的贷款。后来女方父母来索要该房产他们应继承的那一份,并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套房产。这套住宅当年也是开发商抵债给他,所以并没有正式的购房依据,在法庭上也因为拿不出正式依据男方败诉。按理这套房是男子唯一的一套居住房,法院至少要保证该男子有地方居住才能动他的房子。男方已经一身债务,每月的工资除了还贷剩余的仅供温饱,而女方父母又给孩子办结婚又给自己买新房,双方条件天差地别,法院碍于女方父母天天坐闹法院,就要求该男子尽快搬出该住宅,要强行拍卖。请问,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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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热心网友

    强制执行应保证被执行人的必要生活 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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