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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房产继承中诉讼时效等问题

我外公1976年去逝,外婆2002年去逝,他们留下一座木结构房子,他们有三个子女(两男一女),外公外婆去逝后,他们的三个子女都没有分家,直至最近知道要拆迁才开始商议这件事,但早在1994年,其中一子在村里开了证明后,私自办理了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土地证一共三本(分别是外公外婆的两子和一侄),没有我母亲的名字,现要拆迁,协商又不成(他们说农村没有法律,出嫁的女儿没有份),由于他们手中有土地证,我外公去逝至今又超过20年,土地证变更也已19年,请问: 1.财产继承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2.如已超过诉讼时效可否按共同共有方式起诉? 3.土地证上没有名字如何维权? 4.外公外婆没有遗嘱,一侄事实上已失踪多年(至少40年且没有后代),这本土地证拆迁时怎么处理? 5.现在还能进行分家析产吗?如能,要提供什么材料?到哪里办? 6.如要起诉,以什么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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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过时效,你母亲有权起诉继承。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土地证变更尽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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