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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纠纷 我是四川凉山

甲的养父在于1997年买了一套45平单位房,养母于2000年去世后养父经人介绍与乙结婚,养父于2000年将该房以遗嘱公证的行式公证给乙,甲多次向养父提出要房子,但又不赡养养父,养父又于2008年亲笔书面写了一份遗嘱重申2000年公证遗嘱的内容并另写明甲的养母在去世前将养父母所存的3万元给了甲。养父向甲索要时,甲以儿子要读书为由拒还。2010年养父单位更换了房产证,更换前后房产证登记均为养父的名字。2013年3月底甲的养父去世。甲便找乙要房子,乙将公证书与2008年甲的养父所写的遗嘱给甲。甲于2013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享有该房的14权利,理由为该房为养父与养母的共同财产,养母去世后,甲应法定继承养母遗产的12。养父无权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乙答辩如下: 1、 甲的养母去世时,已经给了甲3万元钱,在2000年3万元钱远远大于该房价值的14。 2、 甲的养父已将该房遗嘱公证,是经法定程序处置的该房产。 3、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诉讼时效为二的,甲的养父单位于2010年更换了房产证,甲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请问法院应支持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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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只能公证才能改变,亲笔遗嘱不能改变公证的效力。该房屋属于乙所有,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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