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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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的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淄博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淄博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淄博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淄博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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