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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号到8号交的担保费应该无条件退还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落款是1月30日,可见济宁市政策在元旦前就已经制定出来,为何,元旦后到8日期间不执行,担保公司却在不停的催缴担保费?为何给担保公司留下几天催款的时间?这几天所交的担保费是退回还是白白地交了,请公积金中心给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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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热心网友

    您好!我市于2015年1月7日接到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通知》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因此,自2015年1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以所购住房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其他担保方式的贷款正常办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的通知》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的通知》印发之日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借款人申请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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