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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2002年A事务所代表“房地产开发商”起诉“材料供应商”及第三人“林先生”。案由:2000年“材料.

2002年A事务所代表“房地产开发商”起诉“材料供应商”及第三人“林先生”。案由:2000年“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供应建筑材料抵顶房款,2001年“材料供应商”将房屋转卖第三人“林先生”并收取全部房款,2002年“房地产开发商”以“材料供应商”仍欠房款为由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仍由“材料供应商”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并在支付完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商”协助第三人“林先生”办理房产证。之后“材料供应商”一直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开发商”讲房屋转卖给“李生”并办理房产证。2011年第三人“林先生”以“李生”串通“房地产开发商”转卖上述房屋为由聘请A事务所起诉“李生”、“房地产开发商”。请问:这两起案件皆由A事务所经办是否,该事务所是否应该回避呢?如要回避设计那些法律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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