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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官司 我是江西景德镇

死者2013年5月病逝(48年生人),2007年4月死者悄悄地作了遗嘱公证,将与妻子(妻儿均不知情)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一半,在死后遗留给二姐。2014年8月,死者姐姐(原告)突然持遗嘱,告诉妻子要求得房屋一半,并已起诉到法院。死者生前长达二十多年,在外与多名女子有染,因此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一直不好,生前曾口头当 众多亲属面前交待,死后就通知一个人,后事由二姐全权料理。 请问,1,被告能否要求原告支付死者后事一切费用,现死者大姐、三姐、哥哥、五妹均愿意帮助被告出庭作证。是被告妻子及儿子在死者死后支付了安葬的一切费用。 2,根据《继承法》25条之规定,对遗赠的沉默视为放弃遗赠。请问,可否按遗赠两个月的时效来抗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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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要求承担相关费用,2、属于遗嘱继承,其姐姐为法定继承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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