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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提取依然要依照新政,留足12个月?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除退休销户提取、困难职工提取以及重大病提取外,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时,职工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若你已经成功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不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  本人公积金缴存在鹿城区,我爱人缴存地属龙湾区。我们已于10月15日在鹿城区成功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打算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取公积金,请问提取公积金是按照19号新政前的政策,还是依然要依照新政,留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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