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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的 合同纠纷

朋友在今年四月由于没有经验,冒然转让了一间店铺(两万的转让费,年租金为两万).并签定了三年合同.已交了半年租金.现由于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朋友已向出租方提出到10月的下半年需交租金时清场退出.出租方已签定了三年合同为由要向朋友索要其损失: 要咨询的是: 1.签合同时已知:合同签名不是出租方的亲笔签名,是出租方委托他人签的是出租方的名字,在合同中没有说明,朋友在后来才知道的. 2.出租方是私自搭建的铁皮房出租,没有房产证. 请问:基于以上两点,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并追回两万元转让费.如果对方索要其所谓的损失.其理由是什么?朋友以何种方式可以解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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