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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湖北恩施 土地征收维权

土地租赁合同上注明土地上建筑在合同到期后做为村民还耕费用,现在土地租赁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征地办公室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和承租方签订了场地上建筑拆除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承租方私自喊人把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全部拆除销毁。请问这样的事合法吗?村民应该怎样维权?应该找哪个部门反应,处理? 注:刚才有一个问题我把租赁方和承租方的定义搞反了,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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