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 关于单位集体产权房的继承问题
1.我父亲生前患有抑郁症,继母于2009年初嫌弃他有病,抛下父亲不管,独自去到温州,直至2012年8月19日我父亲自杀一直未成尽过妻子的义务,在这3年多的时间中回长沙3次,强烈要求与我父亲离婚,我父亲一直不肯,在2012年8月16日最后这次离婚要求发出后的第3天晚上我父亲一气之下自尽结束了生命。继母的冷漠无情致使父亲早逝,他们的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还能认定否? 2.该房为单位集体产权的厂内购房,是我父亲与我亲生母亲生活时就有的,为继母的婚前财产,如按继承法怎么分配?(原我爷爷留下的一套房产,我父亲已出售,房款与继母平分了) 咨询人:李青 急需您的帮助,望早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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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没离婚,你父亲生前,他们都存在合法夫妻关系; 2.集体产权房一般不能分配,但可以继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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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继承法》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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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吗?
答: 可以 “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来说,若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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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吗?
答: 可以的。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继承法》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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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吗?
答: 可以“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来说,若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若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需要在继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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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吗?
答: 可以“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来说,若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部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