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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问题

背景:本人经多地踏查,决定在某房产购商品房,并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认购协议书》,签订前已获知该房产无预售许可证,置业顾问口头表示8月末会下来。2014年11月15日,该房产预售证下发。在2014年11月16日接到置业顾问通知预售证以下,请我到售楼中心签署商品房购房合同,并付款。《认购协议书》内容:甲方:开发商,乙方:本人签署本协议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预定金壹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之担保,该房预售证下来后,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之内将全额房款交到售楼中心,如逾期未付款,开发商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预定金不予退还。问题:现在因为本人原因,无能力进行付款,预退房,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预定金?请专业人士帮忙从法院的角度回答,希望条理清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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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这是可以先协商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的 如是你方原因不购买该房则定金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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