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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 首次”二字是怎么加上去的?有何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出台的管理条例实质上是行政法规,济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个文件就可以修改吗?并且还是暂行规定,不明白是规定是怎么出台的?谁授权的?请答复,谢谢!   浏览网页有人指出:“在当前的管理机制下,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说好听的是一种“父爱主义”,说难听的,则是“你存钱我来花”。当一项制度让人们无法自己处置自己的财产,除了彻底取消,这项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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