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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因银行贷款时间过长,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否属于买方违约

16年12月18日我与卖方在房产中介签定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16年12月18日前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12万元,余款的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双方于17年4月15日前到房管局备案,17年6月1日前由甲方将出售的住宅用房地产正式交付乙方,甲方应在移交前将水电、物业费等结清.乙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应交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视同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损失.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例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造成该协议不能履行,双方不算违约,甲方退还定金及房款,乙方不计利息.4月15日我约卖方去备案,卖房说在外出差,双方于4月19日到房管局备案后我到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银行贷款6月1日才批下来,6月2日我把税款交清,房管局说6月23日才能办好房产证,房产证办好款才能给卖方,现卖方说超过6月13日付款给他算我违约,他房子可以不卖了,或者要我另外支付违约金3万元,请问1.我有违约责任吗2.我收到房子钥匙前的物业费该谁负责3.如果我有违约责任应承担什么后果4.如果卖方不愿意协调处理,打官司 代理费多少,我胜诉概率有多高?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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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热心网友

    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直接交涉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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