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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5年4月市国土局作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住宅的处罚决定,有沒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

o5年4月市国土局作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住宅的处罚决定,经报县法院裁定准予強制拆除。但过了一年即06年7月法院认为该土地为建设用地,建筑物所处位置也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现暂予保留,收归国有或调剂给有条件建房的无房户,也是节约社会资源物尽其用的好办法。为此,依照《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1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決定书并立即生效。请教①第2次的裁定是否符合《土地法》第77条?②老百姓要求拆除怎么办,有沒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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