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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买房一楼。原房主之前与一楼用户集资修建单元门前石桌与石凳。16年棚户区改造纳入规划。评估公司清 我是四川宜宾人

11年买房一楼。原房主之前与一楼用户集资修建单元门前石桌与石凳。16年棚户区改造纳入规划。评估公司清单上明确计入石桌与石凳。赔偿未算入。一楼住户与棚改委协商。出具一楼用户签字申名书。额外赔偿。但我们不知情。并未签字。我们从原房主购房时原房主说明了情况。但并未写字据。现今赔偿款下来。但未得到赔偿款。跟棚改委沟通时棚改委明确赔偿款以发放到楼长李某处。与李某沟通李某表示需要我们找到原房主。并让原房主说明卖房时将石桌与石凳卖与我们。请问李某要求合理吗。我们有权利得到赔偿款吗。在没有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棚改委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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